|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 天津市第五半导体器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饿了么骑手意外(新众包)附加个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64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9215.52元、残疾赔偿金515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97元、鉴定费196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72615.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负担578元。被告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