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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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支公司应当在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6266.03元 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元,由被告***负担45元。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93×××10,开户社:桂平市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光明分社)。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 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 理费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