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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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星宇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收益15万元; 三、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 四、被告北京星宇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