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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星宇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收益15万元;

三、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

四、被告北京星宇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星宇盛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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