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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原告(被告)***与反诉被告(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间就长沙市开福区(后变更为39号,现38号)一楼东向的房屋形成事实上的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就长沙市开福区(后变更为39号,现38号)一楼东向的房屋形成的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后变更为39号,现38号)一楼东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