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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
青岛中汇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借款本金5847620.37元,利息、罚息等26265.56元,(截至2019年8月12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本案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中汇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对被告***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801户房产享有抵押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17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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