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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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天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质保金388652.2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天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4227.5元,由原告河南天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83.5元,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