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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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康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康尼公寓住宅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如被执行人河南康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