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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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定襄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定襄万民康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794.24元(误工费21184.6元+护理费18809.64元+交通费800元+医疗费7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6907.59元【(214805.08元-47794.24元)×70%】。 原告***返还被告***25000元。 以上执行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05元,由原告***承担73.03元,被告***承担179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