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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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澳基地产有限公司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深圳市金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601332.6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从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计)给原告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二、被告梅州市澳基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原告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对被告梅州市澳基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格兰云天大酒店第五层之二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76元,由被告***、***、梅州市澳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