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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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 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华威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481民初707号 原告:营口华威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启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景学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朋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乡崇义村。 原告营口华威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营口华威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截止2020年4月23日,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0400元整,原告同意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5000元(收款单位:营口华威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帐号:(20×××37),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放弃对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的诉讼请求; 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四、其他一切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