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