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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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代祖兴、李支玉共同所有的房产给予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代祖兴、李支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