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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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达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邢台达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邢台达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依法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被告***与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邢台达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负连带缴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