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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76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计240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2306元。

(执行标的款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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