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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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闪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2民初1247号 原告 原告:河南闪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行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为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现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凤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住***。 负责人:贾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俊峰,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500元 认 定 事 实 1、2019年9月9日15时30分,***驾驶豫ADD1887号车辆与连现周驾驶的豫A8ZE68号车辆在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89号处发生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违反了同车道行驶的车辆追撞前车尾部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连现周无责任。该道路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闪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慧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美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