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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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高新区翔日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的租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高新区翔日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损失1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宁波高新区翔日科技有限公司的12万元履约保证金,可在上述第二、三项中抵扣; 五、驳回原告宁波高新区翔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043元,减半收取5521.50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翔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71.50元,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