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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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树市金俊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2民初979号 申请人:榆树市金俊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中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榆树市金俊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榆树市金俊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用保险公司保函同等价值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564624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56462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清东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辛凯晏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