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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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腾飞机械化工程施工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宏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37元; 二、被告青州市腾飞机械化工程施工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宏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州市宏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原告负担448元,被告青州市腾飞机械化工程施工队负担2318元;诉讼保全费1136元,由被告青州市腾飞机械化工程施工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