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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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鞍山和信医药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杜丽杰、倪桂侠、沈阳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上峰、***为本案被执行人来承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鞍山和信医药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1150856元及违约,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财产。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到之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