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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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2981.13元及截止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27711.64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本金92981.13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