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16.07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1月9日,罚息为4483.18元,之后以本金7431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4167‰×150%计算);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400元; 四、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的车牌号码为鲁J×××**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70032619991)在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