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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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金润泽经贸有限公司 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鑫霖烨塬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鑫霖烨塬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金润泽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以人民币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