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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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汨罗市通变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汨罗市通变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19,438.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汨罗市通变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元,由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汨罗市通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由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