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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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80969.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809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计5240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