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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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成发六盘水水钢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59402112元; 二、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能源介质使用费5024665.4元; 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款项金额相抵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54377446.6元及滞纳金(以54377446.6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9342元,由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325元,由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017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3462元,由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34元,由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