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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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114452元和停运损失10800元,共计125252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3889元; 三、由被告商丘市亚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商丘市亚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