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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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43.28元、水费3014.85元、垃圾处理费448元、滞纳金5.23元,共计5211.36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