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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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葛仙山云天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辣椒款231046.40元,并以辣椒款231046.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辣椒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云天公司负担2948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交,待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