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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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91033.19元、逾期利息26876.19元、逾期罚息2379.6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的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22452)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对上述债权在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