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储值余额262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