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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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功道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1月15日所欠本息合计为11098513.2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15日所欠本息合计为11370624.9元); 二、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质押的(郑)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814号、(郑)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958号股权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郑州功道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44元,减半收取为76072元,由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