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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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嘉瑞矿业有限公司 玉门市金虹铅锌选矿厂 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赔偿原告酒泉市嘉瑞矿业有限公司因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1660170.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 2驳回原告酒泉市嘉瑞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