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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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1民初442号 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1MKTE48。 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 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经传票传唤,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刘继周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艳萍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