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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74334.46元。 二、被告成都法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666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55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3000元,被告成都法思特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