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溧水亚东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原告)南京溧水亚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被告)医疗费41069.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45.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天、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24894.96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1325元,由被告南京溧水亚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