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夏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夏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53650元及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