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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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长盛船务有限公司 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长盛船务有限公司租金268657.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计274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