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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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辛集天塔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晋州市中兴运输队 辛集市瑞合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辛集市瑞合物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58304.35元; 二、驳回上诉人辛集市瑞合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820元、49454元,均由上诉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