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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五河县园丰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河县园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人民币680692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7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167元,由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负担622元,由五河县园丰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4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