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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37877.63元及利息(以37877.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90元、反诉受理费451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