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374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4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7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5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