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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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力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力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号房产; 二、被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力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1680.6元; 三、被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力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2422号房产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3446.8元/月的标准); 四、驳回原告深圳力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2元,由原告负担109.2元,由被告负担1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