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