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就广州市天河区平川路615号057号车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车位款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80元,由原告***负担780元,由被告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