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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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78142.76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8142.7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时在利息损失中优先扣除履约保证金3900元,不足部分在本金中继续扣除)。 二、被告***对被告***、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