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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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顺旺运输有限公司 聊城市人民医院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51461.35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666.85元;两项合计60128.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将该款直接汇入莘县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37050185×××83账号内;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33.34元,将该款直接汇入莘县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37050185×××83账号内;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40元,被告***将该款直接汇入莘县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37050185×××83账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负担562元,被告***负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