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7928元; 二、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53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