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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