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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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97元,减半收取计30,648.5元,由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