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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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436.9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92元,***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